新车suv几年一审呢 超跑能过吗

男子买到事故法拉利没拿到赔偿,反被车商索赔948万,你怎么看?

谢谢邀请,这个新闻前面我就看到过,说实话当时的我是很羡慕的,买一个法拉利还能转一个好几百万,真是有钱人的世界我们看不懂了,我们连都摸不上的这买一个法拉利还能赚我可能一辈子都赚不到的钱,真是名苦啊。

这件事是这样的,车主花了三百多万买了一辆法拉利,但是开了没多久就发现这辆车是有问题的,于是就拿去专业的机构发现了自己的这辆新车是有修车记录的,但这明明是自己买的新车从来没出过问题的,怎么可能会有问题,而且修车的时间显示时间是在自己买车之前就有的,就说明这辆车就是一辆二手车不是新车,但是自己明明是在法拉利4S店里买的纯新车怎么会有这种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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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就去找4S店里找到了销售人员,但是工作人员不承认就说是新车,无论说什么就是不承认,也不愿意负责任,所以车主一怒之下就把4S店告上了法庭,最后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车主的请求,退车 一赔三的原则来赔钱,但是法拉利4S店不服又进行上诉,但是二审还是维持了原判,但是法拉利4S店还是没有赔钱,所以说现在很麻烦的

龚军以360万自车商买到的二手法拉利为事故车,***判决车商退一赔一共720万元。车商不服竟索赔948万元,其具体构成如下:
(1)自2013年8月13日车商把法拉利交付龚军当天起,至2017年1月22日截止,按同款法拉利在租车市场价格标准计算车辆使用费;
(2)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车辆之日的车辆使用费标准为每天6000元;
(3)贬值损失为200万元。

对于车商向龚军主张车辆使用费,唐律师认为是合理的。虽然车辆为事故车,但是龚军在这期间的确使用了该车辆,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出发,龚军在享受了利益的同时应该向车商支付相应的对价。

但是对于车辆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唐律师认为是不合理的。既然车辆为事故车,又怎能按照同款法拉利的租车市场价格标准计算。如果将该车辆放在租赁市场,大部分人都愿意按该价格来租车,那才是真的市场标准。车商主张按该标准计算,必须要提供证据支持才行。

车商之所以提出这样的索赔请求,很可能是出于对《旧消费者权益保***》退一赔一规定的不满。难以想象,如果车商的出卖行为发生在2014年3月15日之后,即《新消法》退一赔三的规定生效之后,车商将提出怎样的天价索赔请求。

无论是《旧消法》还是《新消法》,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主要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这样严厉的惩罚措施,来规范市场上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有人认为对于这样高价格的商品适用退一赔一或退一赔三的规定,对于商家的惩罚太重。但是这种惩罚是商家预先就应当知道的,商家仍然选择欺诈,必然要为自己的欺诈行为买单。如果对于不同价格的商品制定不同的退赔规定,那么消费者怎么能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呢?

2年多前,***判决买到事故法拉利跑车的顾客,获赔720万元。当时,这事在车圈炸开了锅。车主拿到了钱了吗?

车主拿到钱了么?

得到的答复是并没有,车主龚先生花360万买了一辆法拉利跑车发现是一辆事故车,卖方并没有提及,向其索赔,但是卖方不服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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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2015年8月,渝北区人民***判决,卖方返还购车款360万并且支付360万元赔偿款给车主龚先生,共720万元,卖方不服提出上诉,车主龚先生没拿到钱。

2016年12月,市第一中级人民***对卖方上诉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龚先生还是没有拿到钱。

2016年12月27日,龚先生按照***判决去买房公司还车,对方不愿意接车,跟随一起还车的公证员进行了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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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市高级人民***对卖方提出的再审进行裁定,驳回申请。龚先生仍然没有拿到赔偿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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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9日,江北区人民***对卖方反诉龚先生支付车辆使用及其贬值948万元等诉求进行判决,驳回卖方全部诉求。龚先生仍然没有拿到钱。

***奸商的可恨嘴脸

车主买二手车卖方应该告诉车辆的情况,但是奸商隐瞒了车辆是事故车的事实,车主索赔卖方坚决不认,对于多个***的判决不服要求上诉,百般抵赖,自己还有没有信誉存在,事情发生想必你们公司的可憎嘴脸人尽可知,以后谁还敢在你这买车,商家讲究的是诚信经营,但是卖方你这纯属的***经营。最后居然还反诉索赔948万,买车才花了360万,你反诉车主车辆使用每天按6000元租给车主的价格计算,要索赔748万的车辆使用费用折旧费200万,才是***到极点。还真是脸皮厚到家了,***判决一直上诉,企图***更改判决,做好了打消耗战的准备,不知道这样不停的上诉有没有个头?

谢谢邀请。观点:骏东的索赔没有任何依据,纯粹是恶意拖延支付时间,但是客观的说在该案终审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先行履行第一份判决的义务,对于其自身提起的诉讼应当另案处理,不能成为不履行第一份生效判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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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发经过

2年多前,***判决买到事故法拉利跑车的顾客,获赔720万元。当时,这事在车圈炸开了锅。车主拿到了钱了吗?不少关心此事的人再没看到社会上有相关消息流传。其实,车主迄今没拿到钱,反被推上被告席……

  • 2015年8月,渝北区人民***判决,“骏东”返还购车款360万元及支付360万元赔偿款给龚某,共计720万元。“骏东”不服,提出上诉。龚某没拿到钱。
  • 2016年12月,市第一中级人民***对“骏东”上诉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龚某仍没拿到钱。
  • 2016年12月27日,龚先生按照***判决前去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还车,对方不愿意接车,还车的过程公证员进行了公正。
  • 2017年4月,市高级人民***对“骏东”提出的再审进行裁定,驳回申请。按常理,龚某应该可以拿到钱了,720万元却与他三次擦肩而过。
  • 今年1月29日,江北区人民***对“骏东”反诉龚某支付车辆使用及贬值费948万元等诉求进行判决,驳回“骏东”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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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骏东的另案诉讼不应当成为其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理由

结合上述新闻可以知晓:

龚先生诉骏东合同欺诈***一案的判决已经生效,而骏东也另案对龚先生提出诉讼要求支付各种使用费。

但是客观的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故而笔者不解:即使骏东已经另案提***讼要求龚某支付使用费,并且驳回的情况下,为何骏东不支付赔偿款时,迟迟不见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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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骏东的事由虽然正当,但是有滥用诉权的嫌疑

目前的现状就是骏东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却不断的提出另案事由进行诉讼,拖延支付赔偿款,虽然事由正当,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有滥用诉权的嫌疑。

根据《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而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已明确指出:“加大对虚***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恶意诉讼已然受到制度顶层设计者的高度关注,在法治框架内规制恶意诉讼已是司法改革之使然,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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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结合目前双方的诉讼成本来看,显然骏东恶意拖延的行为不仅平白增加了自己的成本,而且最终还是难逃支付赔偿的事实。

感谢邀请!

车商明显是在通通法律程序恶意拖延执行判决,也就是大家通常说的“拖死你不偿命”。

两年多前,龚先生在骏东购买了一辆二手法拉利,后来发现该车竟然是事故车辆,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法庭经审理认为,骏东故意隐瞒该车属于事故车辆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因此判决骏东“退一赔一”,赔偿龚先生720万元。

但是,骏东对一审判决不服,相继提出上诉和再审申请,但都被驳回,维持原判。历时两年,本来以为骏东这下总该乖乖赔钱了,龚先生去把该法拉利还给骏东,谁知骏东拒绝收车且不肯赔钱。更为甚者,骏东反过来一纸诉状将龚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法拉利两年的使用费和车辆贬值费共计948万元!这一索赔金额已经远远超过了根据判决应当赔偿给龚先生的720万元!

当然,本次交易是由骏东欺诈在先,并且龚先生归还车辆他们也拒绝收取,因此反过来提***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目前该案的一审判决已经驳回骏东的诉讼请求,但并不排除他们会上诉和申请再审。

其实,骏东及其诉讼代理人完全清楚他们之前的官司必输无疑,这次官司也是必输无疑,但他们还是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将所有程序逐一走完,显然是另有目的。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用合法的方式来拖延判决的执行!他们深知,拖到最后肯定是以他们败诉告终,但他们能拖一天是一天。拖得越久,就越是能够折磨龚先生出一口恶气,拖得越久,随着通货膨胀赔偿金额的价值也就越低。足以看出他们用心险恶。

只能说,这次龚先生遇上无赖了,***之路道阻且艰。但我希望他能坚持下去,因为正义虽然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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